关于印发《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2-1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0

教师培养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稳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面的论述为指导,以国家和河南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提升教师政治素养和师德师风水平为基础,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目标,以学科梯队建设为核心,搭建教师发展平台,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办法配套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互为补充,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 依托各类项目开展的教师培训,以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章  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培训形式按照培训地域划分,并根据培训时间及性质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具体内容结合学校目前开展工作进行归类,如有新设项目需明确列入相应的培训形式进行管理。

  校内培训

1.观摩学习:包括公开课、示范课、听评课、集体备课等。

2.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即为新入职教师配备导师,从师德修养、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加强培养。

3.骨干培养:即校级及以上的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等。

4.专题讲座:即开展有明确主题时间不超过1天的专题讲座,如科研能力提升讲座等。

5.专题培训:由各课程模块组成,时间大于1天的系统学习,如教师素质拓展培训、岗前培训等。

6.网络培训:即根据上级要求基于网络开展的师德师风、教学技能、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

  校外培训

1.业务交流:包括15天之内,教学、科研等相关的学术会议、专题调研等。

2.短期培训:包括30天之内,教学、科研等相关的培训学习,如新文科、新工科建设专题培训等。

3.访学进修:包括超过30天,开展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进修学习,如国内外访问学者、单科进修、学历提升等。

4.企业实践:学校鼓励青年教师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专业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

  第条 助教培训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教授、副教授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教师进修培训。

  第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和教学单位的培训计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参与培养培训或校外培训期间有不良行为给学校造成影响者,依据学校员工手册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条 教师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批。擅自调整者,3年内不再列入培训计划。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校外访学进修”和适当方式攻读学位提高学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教学组织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与项目组织(培训)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并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备案,培训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实践”由本人于每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审批备案,实践锻炼结束后由企业开具实践证明或证书,返校后上交实践报告、证书等材料。实践期间按正常工作期间待遇执行,并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等。实践时长作为“双师双能型”教师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参训教师要及时整理培训心得、影像资料等过程性材料,积极参加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交流活动每学期末,以院(部)为单位将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活动实证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存档。教师发展中心联合教务处定期对各教学单位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教学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培训数量和质量作为下学年师资培训专项经费划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参训教师要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之一。

第四章  保障与资助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应统筹教学任务安排,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并给各教学单位配备专项经费,保证教师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聘请校师资参与培训咨询、评审、论证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教师发展中心

2022年2月18日